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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任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任建平,易宜娥,任建民,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286653。被执行人任建平,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易宜娥,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任建平之妻。被执行人任建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刘清华,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任建民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建平、易宜娥、任建民、刘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