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291吴兴民与陈萌、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民,陈萌,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民。被执行人陈萌。被执行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路东侧卫生局南侧(视野凤临阁)1幢合82824号。法定代表人陈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民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