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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黄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黄锋,马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韦龙腾,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委托代理人:陆燕,邮政银行大化支行三农金融部贷后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潘育志,邮政银行大化支行三农金融部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黄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马小春,女,1987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273.50元、申请执行费18832.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锋在大化县××镇××房屋××幢[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大房权证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锋所有的座落于大化县大化镇文昌西路**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大房权证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