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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红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刚,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凤翔县,现住凤翔县,农民。2016年12月22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欧亚云、被告人张红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红刚窜至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公路边,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门店内,窃取门店内床铺下现金3800多元。所得赃款挥霍。2、2017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红刚窜至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某村路口,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某某某焊接部,窃取二楼卧室黄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500元、一张身份证、四张银行卡),后被盗钱包、身份证、银行卡被丢弃。破案后追回赃款1580元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挥霍。综上,被告人张红刚盗窃作案两宗,盗窃数额7300元。另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为交纳退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物证衣服三件;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被害人陈述;7、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8、被告人张红刚供述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资源库信息、退赃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红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家属亦积极退交部分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梅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