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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胡平仲、张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青山工业区16号。法定代表人:骆子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油化一路汽水车间。法定代表人:胡平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胡平仲、张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5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