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宋杨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宋杨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860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2037468-4。经营者刘力华,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宋杨波,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宋杨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宋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力达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