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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冬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朱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3084。法定代理人:姜绪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冬生,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6486.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9元,执行费39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冬生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其名下价值相当于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