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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世合与徐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合,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合,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世合与被执行人徐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陕10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斌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世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斌支付租赁费1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斌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徐斌在山阳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含工资卡号)、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徐斌在山阳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14000元予以划拨。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马世合已领取14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世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剩余部分的执行,待徐斌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升审判员 杨鸿雁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