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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樊佳镜与被告殷占国、刘建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佳镜,殷占国,刘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1055号原告:樊佳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伍。被告:殷占国,男。被告:刘建鑫,男。原告樊佳镜与被告殷占国、刘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樊佳镜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佳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佳镜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