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樊佳镜与被告殷占国、刘建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佳镜,殷占国,刘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1055号原告:樊佳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伍。被告:殷占国,男。被告:刘建鑫,男。原告樊佳镜与被告殷占国、刘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樊佳镜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佳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佳镜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