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远波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338号罪犯陈远波,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远波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64411.6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7日作出了(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3年3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远波等人酒后在灵宝市康乐大厦处对受害人李**进行殴打,致李死亡。2003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远波纠集朱小伟等人携带钢管、木棒将吴*打伤后逃离。自2003年9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陈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在抢劫中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严重。罪犯陈远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5/6。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