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金浩诉被告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浩,张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525号原告:王金浩(王浩),男,退休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张秀云,女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浩(王浩)诉被告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浩(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