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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金浩诉被告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浩,张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525号原告:王金浩(王浩),男,退休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张秀云,女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浩(王浩)诉被告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浩(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