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楼雄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楼雄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金玉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雄亮,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雄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