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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本本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本本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52号申请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城市本本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经营者:徐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本本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