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武楠与闫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楠,闫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武楠,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闫向红,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税家属楼2号楼中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楠与闫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闫向红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国税局3号楼1单元302室,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闫向红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国税局3号楼1单元302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