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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明、邹青玉与张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邹青玉,张发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060号原告:彭明,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青玉,男,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海、高上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祥,男,生于1943年2月8日,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呈辉,海东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彭明、邹青玉与被告张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彭明、邹青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明、邹青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判长  马良田审判员  肖建勇审判员  黄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