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明、邹青玉与张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邹青玉,张发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060号原告:彭明,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青玉,男,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海、高上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祥,男,生于1943年2月8日,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呈辉,海东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彭明、邹青玉与被告张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彭明、邹青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明、邹青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判长 马良田审判员 肖建勇审判员 黄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