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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肖桂云与吕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云,吕龙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997号原告:肖桂云,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龙杰,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被告吕龙杰叔叔。原告肖桂云与被告吕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肖桂云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桂云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