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增宇与冯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增宇,冯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初4161号原告乔增宇,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被告冯东升,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原告乔增宇诉被告冯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乔增宇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向冯东升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2月8日冯东升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豫0728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冯东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冯东升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民辖终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乔增宇、冯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增宇诉称:乔增宇、冯东升系朋友关系,冯东升因购买房子于2016年2月5日向乔增宇借款100000元,冯东升借款后经乔增宇经多次催要,冯东升至今未还。要求冯东升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冯东升承担。冯东升辩称,不认识本案的原告乔增宇,根本就不欠乔增宇钱。根据乔增宇、冯东升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增宇诉请冯东升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乔增宇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6年2月5日冯东升给乔增宇出具的借条一份,据此证明借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冯东升对乔增宇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借条确实是自己书写的,借条真实,但是根本就不认识本案的原告乔增宇。冯东升对乔增宇提交的借条确认真实无误,自认为不认识本案的原告乔增宇,但对此抗辩理由,冯东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明加以佐证,也并未说明该份借条怎么在乔增宇手中。因乔增宇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故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乔增宇申请证人郑某、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冯东升与乔增宇认识及冯东升购房时乔增宇为其垫付房款的事实。经庭审质问,证人郑某和李某均能证实乔增宇与冯东升认识,并能证实乔增宇为冯东升垫付房款的事实。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冯东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乔增宇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3日冯东升和郑某找到冯东升要购买华泰花园的房屋,冯东升所选购的华泰花园12号楼1单元1601室,该房屋价格为700000元,因冯东升资金紧张仅支付了300000元房款,下余400000元由乔增宇为其先行垫付。冯东升给乔增宇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冯东升陆续偿还了300000元,将下余1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冯东升2016、2、5”。后经催要冯东升一直未还,2016年11月17日乔增宇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冯东升偿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冯东升承担。另查明,乔增宇向本院出示户口薄,其证明乔增宇曾用名为乔明宇。本院认为:乔增宇为冯东升垫付房款,冯东升给乔增宇出具了借条其借贷关系应依法成立。冯东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乔增宇为其垫付房款后,冯东升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冯东升欠乔增宇10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乔增宇要求冯东升偿付欠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乔增宇要求冯东升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根据乔增宇提交证据材料并没有利率的约定,而乔增宇要求的利息也没有明确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冯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增宇借款100000元。驳回乔增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冯东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华然堂审判员 李保红陪判员侯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