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土勤抢劫、抢夺、盗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305号罪犯孙土勤,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土勤犯抢劫、抢夺、盗窃、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3728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共减刑二次,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2005年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孙土勤伙同他人在镇平县等地入室抢劫5起,致1人死亡,抢得财物共计197395元。2007年4、5月份,伙同他人在镇平县等地抢夺玉石2块,作案价值10700元。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间,伙同他人在邓州市盗窃他人财物5次,作案价值30525余元。自2005年2007年间,被告人孙土勤非法购仿六四式军用手枪1支,子弹41发,并介绍他人购买仿六四军用手枪3支。该犯系累犯。罪犯孙土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土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土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34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