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永福与皇乐意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福,皇乐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福,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人:皇乐意,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本案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