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海燕、汪保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燕,汪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燕,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汪保胜,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6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保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汪保胜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辉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