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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翟红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88号之三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翟红星,男,1968年8月15日生,山西省昔阳县李家庄乡南渡海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红星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翟红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翟红星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16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翟红星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