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琪与杨敏、刘宝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敏,刘宝坤,郑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敏,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宝坤,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琪,女,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再审申请人杨敏、刘宝坤因与郑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82民初100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调解书中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利息22000元和违约金2万元的调解约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琪诉被告杨敏、刘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敏、刘宝坤欠原告郑琪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2000元,合计122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杨敏、刘宝坤逾期不履行,另支付原告郑琪违约金2万元。原告郑琪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原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在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现杨敏、刘宝坤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敏、刘宝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