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淮北市孟山北路、盛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淮北市孟山北路,盛庆云,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淮北市。负责人:黄敬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庆云,男,1980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盛庆云、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10日以(2017)皖0603执10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盛庆云、张艳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房产。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盛庆云、张艳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房地产权证号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