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李虎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中诺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鸿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虎成,刘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377号申请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中诺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夏鸿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虎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柱明,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陕西中诺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鸿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虎成、刘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侯方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77号车辆、案外人苏伟所有的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50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侯方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77号车辆、案外人苏伟所有的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504***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