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薛尚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尚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0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薛尚龙,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尚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