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丽与被告杜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杜洪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03号原告:孙艳丽,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杜洪兵,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孙艳丽与被告杜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艳丽负担。审 判 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