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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谦与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谦,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民初489号原告:蒋谦,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林,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蒋谦与被告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叶林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1日,被告叶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款限于2014年3月2日前归还。嗣后,被告叶林支付利息到2015年9月1日,剩余本息怠于偿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宇望代理审判员  陈伟良人民陪审员  叶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