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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文我与刘菊华、周飞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我,刘菊华,周飞洲,杨宏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辖5号原告:周文我,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凤庆县。被告:刘菊华,女,汉族,1982年9月3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云南省凤庆县。被告:周飞洲,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现暂住凤庆县。被告:杨宏保,男,汉族,1970年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原告周文我与被告刘菊华、周飞洲、杨宏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与刘菊华、周飞洲原系合伙关系,2017年6月13日三方达成《退伙协议》,约定刘菊华与周飞洲退伙,周飞洲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原告移交租房协议(需刘菊华配合),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赔偿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周飞洲与刘菊华不但不移交租房协议,还于2017年6月15日以刘菊华名义与杨宏保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菊华、周飞洲向周文我移交位于顺丰××步行街两间铺面的租房合同原件并判决刘菊华与杨宏保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杨宏保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的丈夫,由该院管辖容易导致当事人猜疑,影响司法公信力,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凤庆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周文我与被告刘菊华、周飞洲、杨宏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庆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周文我与刘菊华、周飞洲、杨宏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媛审判员  饶钦相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