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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58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法定代表人:郑浙宁。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GreatDay》等87首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87000元、合理费用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依据与会员的合同约定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包括《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爱简单》、《信仰》、《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地铁》、《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欲望敦煌》、《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豆浆油条》、《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在内的原告管理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封面显示17碟装。封底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作品收录其中。第1至24首作品标示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第25至54首作品标示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第55至87首作品标示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2011年7月4日,原告与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竹书房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包括竹书房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竹书房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以上权利。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竹书房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08年9月5日,原告与华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内容同上。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除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限KTV外,授权内容同上。2016年5月11日,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5月12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毛建丽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97号爱可麦音乐茶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B23”包厢。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及包厢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对所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清洁后,由毛建丽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歌曲,并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毛建丽得到该歌厅经营场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号码:23999946,金额:130元,收据上盖有“杭州羽宫音乐茶吧有限公司”印章,收据上的印章名称与店名不符)。2016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1668号公证书,并附歌单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照片打印件4张,刻录光盘1套。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正版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前者包含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另查明,被告的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有效期至2015年5月19日)。杭州羽宫音乐茶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注销。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表演者、造型、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设备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委托律师诉讼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点播设备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爱简单》、《信仰》、《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地铁》、《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欲望敦煌》、《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豆浆油条》、《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背对背拥抱》、《小酒窝》;二、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13元,由杭州羽宫音乐茶吧有限公司、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12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爱可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吕后旺审 判 员  萧方训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