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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岫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石佩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浪东路177号。法定代表人:代远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有坐落于东港市1号楼车间一套、加工间一套、附属用房二套、综合楼二套、厂房一套、守卫室一套、位于东港新兴区面积为14465平方米土地一宗。根据申请执行人大连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1号楼车间一套、加工间一套、附属用房二套、综合楼二套、厂房一套、守卫室一套、位于东港新兴区面积为14465平方米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