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黄金水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妍伶邓吉艳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黄金水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玉凤,杜小勇,金妍伶,金欣颖,邓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黄金水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龚乙。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3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杜小勇,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妍伶,女,199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金欣颖,女,200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邓吉艳,女,201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北京黄金水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玉凤、杜小勇、金妍伶、金欣颖、邓吉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6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黄金水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657.6元,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