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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郝明华、王君、黄家印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郝明华,王君,黄家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郝明华,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杨中村241号。被执行人:王君,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杨东村15号。被执行人:黄家印,男,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明华、王君、黄家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法督字第2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