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立国、崔静等与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崔静,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18号原告:张立国,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崔静,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崔静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崔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