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杰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90号原告:杨杰,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民主街(原政府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00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