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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卓与杨凤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卓,杨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卓,住沈阳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明,住大石桥市。上诉人潘卓因与被上诉人杨凤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被上诉人杨凤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卓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诉争借条存在瑕疵,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程序违法,开庭传票写的是审判员张万鑫主审���但实际是一个女的主审。杨凤明辩称:对方欠我24500元没还,一审判决正确,请予维持原判。杨凤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4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潘卓与原告的儿子杨大勇曾是恋爱关系,被告于2016年4月24日在原告的欠条上签名并写下身份证号及手机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辩称与原告没有借贷关系,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欠条,但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有被告潘卓自己的签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故该欠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欠条是不真实的,是伪造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欠条偿还原告24500元(贰万肆仟伍佰元)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凤明欠款24500元(贰万肆仟伍佰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诉争欠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应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款项,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潘卓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潘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于永威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健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