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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刘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36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芹,女,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刘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计1274.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国岳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佳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