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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尧冲、陈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尧冲,陈浓芳,陈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95号之三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胡雪波,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尧冲,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浓芳,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利云,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尧冲、陈浓芳、陈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