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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淄博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市长庆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市长庆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傅道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长庆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盛世家园。法定代表人赵长庆,经理。上诉人淄博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11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双方合同约定是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北,因此本案应当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的两份承揽合同中均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本案原审原告青州市长庆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