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东各与吴保通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各,吴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各,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吴保通,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生。王东各申请执行吴保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保通赔偿原告王东各医疗费11070.48、误工费1162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35元,共计13767.48。被执行人吴保通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王东各申请执行吴保通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