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月红申请执行人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8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月红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