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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义马新自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义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马新自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义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74号原告:义马新自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义马市鸿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3961593247。法定代表人:毛玲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义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440635650。住所地位于义马市西工区移动公司。负责人:史润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润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经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2532Q。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巷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新自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义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新自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马新自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义马新自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