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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统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郝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522号自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林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夫忠,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郝统鹏,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被告人郝统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郝统鹏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郝统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人郝统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