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赫晓利与芦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晓利,芦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赫晓利,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83********。被执行人:芦茂华,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同乐五组团B5号楼4单元501室,系滴道学校教师,身份证号:2303041964********。赫晓利申请执行芦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黑0304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赫晓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君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