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69号原告:张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军于2017年7月17日以案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程为虎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