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本胜、孙元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本胜,孙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本胜,男,汉族,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孙元章,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本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