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宽红与杜明勇、杜宜睿、江桂庭、臧世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红,杜明勇,杜宜睿,江桂庭,臧世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37号原告:王宽红,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杜明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杜宜睿,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桂庭,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臧世兰,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红与被告杜明勇、杜宜睿、江桂庭、臧世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臧璐(四被告近亲属)遗产,分别在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霍邱支行的存款及其他款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臧璐在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交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人民币65846.76元;冻结臧璐在该商业银行享有的股金人民币22560元;冻结臧璐在该商业银行的工资款54500元。二、冻结臧璐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支行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2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