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启宜、覃立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宜,覃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启宜,男,1982年8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立洲,女,1974年8月14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梁启宜与覃立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立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