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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启宜、覃立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宜,覃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启宜,男,1982年8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立洲,女,1974年8月14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梁启宜与覃立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立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