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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甄晨闪与贾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晨闪,贾晓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865号原告:甄晨闪,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娅,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甄晨闪与被告贾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晨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旭辉、孙晓英,被告贾晓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晨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贾晓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贾晓娅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贾晓娅辩称,2016年6月16日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我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8200元。至今年2月份我由于资金紧张没有还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甄晨闪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甄晨闪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用途:做生意。借款人:贾晓娅,2016、6、16。”被告贾晓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甄晨闪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贾晓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微信打款记录四次,分别是:2017年1月9日转款2000元;2017年1月22日转款1400元;2016年10月24日转款2400元;2016年9月28日转款2400元,共转款8200元。原告甄晨闪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贾晓娅提交的微信打款记录清单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对原告甄晨闪提交的借条一张,被告贾晓娅提交的微信打款记录清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贾晓娅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甄晨闪借款40000元,被告贾晓娅并于当日给原告甄晨闪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甄晨闪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用途:做生意,借款人:贾晓娅。2016、6、16。”当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贾晓娅分别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微信转款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2000元;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微信转款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14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微信转款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2400元;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微信转款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2400元,以上四次共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8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晓娅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甄晨闪借款4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贾晓娅向原告甄晨闪分别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分四次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8200元以后,剩余借款31800元未及时偿还的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甄晨闪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31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息6%计算,因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逾期利息可按利率6%计算,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晓娅偿还原告甄晨闪借款31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甄晨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甄晨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整,由被告贾晓娅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二喜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