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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缑培林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培林,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75号原告:缑培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霍增富。原告缑培林与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缑培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缑培林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