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缑培林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培林,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75号原告:缑培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霍增富。原告缑培林与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缑培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缑培林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