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明珍与邢昌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珍,邢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明珍,女,193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邢昌友,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高明珍申请执行邢昌友赡养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邢昌友应支付2420元赡养费(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